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 102 年 01 月 18 日)
第12條
高放處置設施之重要結構、系統及組件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可進行檢查、維護及測試,並符合核子保防作業之要求。

二、防範可預期之天然災害。

三、具備意外事件緊急應變功能。

四、確保高放射性廢棄物之各項作業,於正常運作及預期意外事件時,均 能維持次臨界狀態。

五、具有火災或氣爆之防護功能。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