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管制辦法  ( 98 年 06 月 04 日)
第5條
經營者應依核定之應變計畫,辦理下列事項:

一、人員之編組、訓練及演練。

二、設備、設施之設置與測試及維護。

三、作業程序書之訂定及編修。

四、文件、資料之記錄及保存。

五、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