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委託檢查辦法  ( 94 年 03 月 10 日)
第2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有關機關 (構) 、學校或團體 (以下簡稱受託人) ,執行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運轉及除役期間相關作業之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