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組織及任務 ( 92 年 12 月 24 日)
第8條
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照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命令,執行掩蔽、碘片發放及民眾 疏散 (運)等防護行動。

二、協助發布警報及新聞。

三、疏散民眾之收容、暫時移居及緊急醫療救護。

四、受事故影響區域之交通管制、警戒及秩序維持。

五、其他有關地區災害應變及防止災害擴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