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組織及任務 ( 92 年 12 月 24 日)
第7條
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統籌督導應變措施之執行。

二、核子事故分析評估及處理。

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成立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中心。

四、通知國防部成立核子事故支援中心。

五、統一發布警報及新聞。

六、發布民眾防護行動命令。

七、指定之機關人力及物力調遣事項。

八、其他有關防止災害擴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