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總則 ( 92 年 12 月 24 日)
第4條
熱功率在一定限量以下之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其緊急應變組織編組、 整備、應變與復原措施及檢查測試等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辦法 管制之,不適用第二章至第五章及第七章第四十三條規定。

前項一定限量,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