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罰則 ( 92 年 12 月 24 日)
第38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要求期限 修正或改善完成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 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