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罰則 ( 92 年 12 月 24 日)
第37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執行核子事故輻射監測 中心平時各項設備與場所之維護、管理及測試時,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