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罰則 ( 92 年 12 月 24 日)
第36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 關之檢查、測試時,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 連續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測試。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期限內提出緊急 應變工作報告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