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罰則 ( 92 年 12 月 24 日)
第32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立即進行應變措施 或未立即通報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