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復原措施 ( 92 年 12 月 24 日)
第30條
核子事故成因排除,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確認各項緊急應變措施均 已完成後,解除各緊急應變組織任務;必要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各級 政府相關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成立核子事故復原措施推動委員 會,採取復原措施,使受災區域迅速恢復正常狀況。

前項核子事故復原措施推動委員會之成立、組織、運作等事項之相關規定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