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復原措施 ( 92 年 12 月 24 日)
第30條
核子事故成因排除,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確認各項緊急應變措施均 已完成後,解除各緊急應變組織任務;必要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各級 政府相關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成立核子事故復原措施推動委員 會,採取復原措施,使受災區域迅速恢復正常狀況。

前項核子事故復原措施推動委員會之成立、組織、運作等事項之相關規定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31條
前條核子事故復原措施推動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決定復原措施及督導復原措施之執行。

二、通知各級政府相關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執行復原相關措施。

三、協調復原人力及物力之調遣。

四、發布復原期間民眾防護行動命令。

五、發布復原新聞。

六、其他復原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