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應變措施 ( 92 年 12 月 24 日)
第24條
中央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通報後,應依緊急應變基本計畫規定,立即 採取應變措施。必要時,得召集指定之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成立 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進行應變作業。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核子事故之發展情況,適時陳報行政院,並成立核子事 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執行應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