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應變措施 ( 92 年 12 月 24 日)
第23條
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立即依核子反應 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進行應變措施,並通報各級主管機關。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為前項通報後,應再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定時將 事故有關資訊通報各級主管機關或相關緊急應變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