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整備措施 ( 92 年 12 月 24 日)
第22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對緊急應變計畫區及其鄰近區域內之民眾宣導緊急應變計 畫。

前項宣導,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提供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