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整備措施 ( 92 年 12 月 24 日)
第20條
指定之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依本法規定應辦理之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整備有關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測試之;受 查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