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整備措施
( 92 年 12 月 24 日)
第19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依核定之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辦理下 列事項:
一、人員之編組、訓練及演習。
二、設備、設施之設置與測試及維護。
三、作業程序書之訂定及編修。
四、文件、資料之記錄及保存。
五、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