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整備措施 ( 92 年 12 月 24 日)
第17條
指定之機關應依核定之緊急應變基本計畫,辦理人員之編組、訓練與設備 之測試及維護。

指定之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人員之編組、訓練,各級主管機關及核子反應 器設施經營者應提供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