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組織及任務 ( 92 年 12 月 24 日)
第12條
核子事故設施內緊急應變組織,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事故狀況控制、分析與評估及應變處理。

二、環境輻射偵測及劑量評估。

三、設施內緊急應變行動指揮及執行。

四、事故通報聯繫及資訊提供。

五、設施內工作人員防護行動之施行及管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