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組織及任務 ( 92 年 12 月 24 日)
第11條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專責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核子反應器設施內緊急應變作業有關 之支援、協調及建議。

二、事故資料之蒐集、分析與輻射劑量及影響程度之評估。

三、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進行相關之應變措施。

四、與各級主管機關之通報、聯繫與協調及請求設施外支援。

五、核子反應器設施內緊急應變有關業務之督導、考核及演習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