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組織及任務 ( 92 年 12 月 24 日)
第10條
核子事故支援中心,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實施人員、車輛及重要道路等輻射污染之清除。

二、協助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執行民眾掩蔽、疏散 (運)、疏散民眾收容、 暫時移居、緊急醫療救護、碘片發放、交通管制、警戒及秩序維持。

三、協助輻射監測中心進行輻射偵測。

四、其他由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示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