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總則 ( 92 年 12 月 24 日)
第1條
為健全核子事故緊急應變體制,強化緊急應變功能,以確保人民生命、身 體及財產之安全,特制定本法。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災害防救法及其他 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