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異常事件報告及立即通報作業辦法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 ( 93 年 05 月 05 日)
第3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營者應於二小時 內通報主管機關:

一、工安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需送至設施外就醫。

二、保安相關之入侵或破壞事件。

三、天然災害造成安全相關結構、系統或組件受損。

除前項第一款外,經營者並應於三十日內提出書面報告,載明事件發生日 期、情形、改善及防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