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貯存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 97 年 01 月 24 日)
第4條
前條第一項安全分析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綜合概述。

二、場址之特性描述。

三、設施之設計基準。

四、設施之組織規劃、行政管理及人員訓練計畫。

五、設施之安全評估。

六、輻射防護作業及環境輻射監測計畫。

七、品質保證計畫。

八、保安計畫。

九、核子保防物料之料帳管理計畫。

十、放射性廢棄物之處理、貯存及最終處置管理規劃。

十一、除役初步規劃。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申請興建之設施附屬或相鄰於既有核子設施者,前項安全分析報告應載明 之事項,得引用該核子設施最新版安全分析報告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