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貯存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 97 年 01 月 24 日)
第13條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之輻射防護設計,應確保其對設施外 一般人所造成之個人年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二五毫西弗,並應符合合 理抑低原則。

核子反應器設施內之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其輻射防護設 計,應符合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