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 ( 98 年 12 月 30 日)
第9條
參加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第二階段測驗成績及格,經見習擬任職務 三個月以上成績及格者,經營者得於接獲測驗成績及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內 檢附其見習評定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照。

前項見習擬任職務於新建動力用核子反應器之情形,經營者得另提見習方 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