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 ( 98 年 12 月 30 日)
第4條
報考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者,應符合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 員測驗應試資格(如附件二)之規定。但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報考:

一、運轉人員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執照未滿一年者。

二、運轉人員經主管機關吊扣執照期限未屆滿者。

由同類型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轉任報考前項測驗者,需完成機組差異訓練 。

前項機組差異訓練,經營者應事先提出訓練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 施。

第5條
報考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第一階段測驗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學 歷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由經營者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報考前項運轉人員第二階段測驗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由經 營者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最近六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報告及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

二、學經歷證件影本。

三、訓練證明文件影本。

四、同類型核子反應器第一階段測驗及格證明文件。

前項第三款訓練課程範圍依附件三之規定。

第6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筆試內容及運轉操作測驗科目如下:

一、基本原理筆試:包括組件、反應器原理及熱力學。

二、個廠特性筆試:包括緊急及異常狀況操作、電廠系統、運轉作業、設 備控制、輻射控制、緊急應變程序及緊急應變計畫。

三、運轉操作測驗科目:

(一)模擬器個人操作。

(二)模擬器團體操作。

(三)廠房現場口試。

應試人員應依其報考高級運轉員或運轉員執照類別,分別接受前項第二款 個廠特性筆試。未持有同一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員執照直接報考高級運轉 員執照測驗者,應接受高級運轉員及運轉員之個廠特性筆試。

第7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第二階段測驗及格標準如下:

一、個廠特性筆試成績達八十分以上。未持有同一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員 執照直接報考高級運轉員執照測驗者,其高級運轉員個廠特性筆試及 運轉員個廠特性筆試成績均達八十分以上。

二、運轉操作測驗成績經評定各科目均及格。

應試人員測驗成績不及格者,經營者得依下列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考:

一、經營者接獲測驗成績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後,得申請第一次補考。

二、經營者接獲第一次補考成績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後,得申請第二次補考 。

測驗成績不及格或補考不及格者,除前項規定外,自經營者接獲測驗或最 後一次補考成績通知二年後,始得再申請測驗。

新建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初次裝填核子燃料前,報考運轉人員第二階段 測驗成績不及格者,經營者得提出訓練補強方案報請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 ,其補考申請時限不受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8條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參加補考之人員,得依下列規定免試:

一、個廠特性筆試不及格而運轉操作測驗及格者,補考時運轉操作測驗得 免試。

二、未持有同一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員執照直接報考高級運轉員執照測驗 ,運轉操作測驗及格且個廠特性筆試平均達八十分,如僅高級運轉員 個廠特性筆試不及格者,其補考時運轉操作測驗及運轉員個廠特性筆 試得免試。其亦得降級重新提出運轉員考試申請,主管機關得同意其 運轉操作測驗及個廠特性筆試測驗均免試。

三、運轉操作測驗僅有一科目不及格而個廠特性筆試測驗及格者,補考時 運轉操作測驗及格項目及個廠特性筆試測驗得免試。

前項免試之期間,自經營者接獲測驗或補考成績通知之日起算一年。

第9條
參加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第二階段測驗成績及格,經見習擬任職務 三個月以上成績及格者,經營者得於接獲測驗成績及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內 檢附其見習評定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照。

前項見習擬任職務於新建動力用核子反應器之情形,經營者得另提見習方 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第10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應於執照所定之核子反應器擔任運轉工作,並 依執照種類擔任相關之職務。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應依再訓練方案接受再訓練,並經測驗及格。

經營者應依附件四規定之訓練內容及時數分配提出運轉人員再訓練方案, 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再訓練方案應至少每二年檢討一次並接續實施,前後方案不得中斷, 方案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時程規劃。

二、課堂訓練。

三、運轉操作訓練。

四、評鑑方式與時機。

五、評鑑及相關訓練紀錄之保存。

第11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每半年應實際從事核子反應器運轉操作相關 職務一百小時以上。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不符合前項規定者,應見習擬任職務三十二小 時以上,始得再單獨從事核子反應器運轉操作工作。

未滿二十歲或逾六十五歲者,不得從事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操作工作。

第12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六年,期滿三十日前經 營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一、最近一年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及健康檢查報告。

二、運轉再訓練紀錄及測驗及格證明。

第13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選定運 轉人員接受再鑑定測驗,並於測驗日一個月前將受測名單通知經營者:

一、運轉操作績效不佳。

二、運轉人員再訓練成效及品質不佳。

三、運轉人員於執照有效期間內有操作疏失。

第14條
前條之再鑑定測驗分為筆試及運轉操作測驗。筆試以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 轉人員再訓練內容為範圍,運轉操作測驗以實施模擬器操作為之,必要時 得進行現場口試。

第15條
再鑑定測驗成績及格標準如下:

一、筆試測驗成績達八十分以上。

二、運轉操作測驗成績經評定各科目均及格。

再鑑定測驗不及格人員,經營者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後,應即停止其運轉 操作工作,並得依下列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考:

一、接獲再鑑定測驗成績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後,申請第一次補考。

二、接獲第一次補考成績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後,申請第二次補考。

第二次補考不及格者,不得再申請補考。

第二項規定補考之申請,應於接獲再鑑定測驗成績通知日起九個月內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

第16條
再鑑定補考之免試規定如下:

一、筆試測驗不及格而運轉操作測驗及格者,補考時運轉操作測驗得免試 。

二、運轉操作測驗僅有一科目不及格而筆試測驗及格者,補考時運轉操作 測驗及格科目及筆試測驗得免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