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 ( 98 年 12 月 30 日)
第7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第二階段測驗及格標準如下:

一、個廠特性筆試成績達八十分以上。未持有同一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員 執照直接報考高級運轉員執照測驗者,其高級運轉員個廠特性筆試及 運轉員個廠特性筆試成績均達八十分以上。

二、運轉操作測驗成績經評定各科目均及格。

應試人員測驗成績不及格者,經營者得依下列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考:

一、經營者接獲測驗成績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後,得申請第一次補考。

二、經營者接獲第一次補考成績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後,得申請第二次補考 。

測驗成績不及格或補考不及格者,除前項規定外,自經營者接獲測驗或最 後一次補考成績通知二年後,始得再申請測驗。

新建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初次裝填核子燃料前,報考運轉人員第二階段 測驗成績不及格者,經營者得提出訓練補強方案報請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 ,其補考申請時限不受第二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