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 ( 98 年 12 月 30 日)
第5條
報考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第一階段測驗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學 歷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由經營者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報考前項運轉人員第二階段測驗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由經 營者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最近六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報告及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

二、學經歷證件影本。

三、訓練證明文件影本。

四、同類型核子反應器第一階段測驗及格證明文件。

前項第三款訓練課程範圍依附件三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