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 ( 98 年 12 月 30 日)
第4條
報考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者,應符合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 員測驗應試資格(如附件二)之規定。但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報考:

一、運轉人員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執照未滿一年者。

二、運轉人員經主管機關吊扣執照期限未屆滿者。

由同類型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轉任報考前項測驗者,需完成機組差異訓練 。

前項機組差異訓練,經營者應事先提出訓練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