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總則
( 98 年 12 月 30 日)
第3-1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分下列二階段實施:
一、第一階段測驗為基本原理筆試。
二、第二階段測驗為個廠特性筆試及運轉操作測驗。
第一階段測驗成績須達八十分以上,始得報考第二階段測驗。
第一項測驗,主管機關得自行或指定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