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運轉人員之管理 ( 98 年 12 月 30 日)
第29條
運轉人員罹患疾病或身心狀況異常,經醫師判定不適宜擔任運轉操作工作 時,其停止運轉操作工作、書面陳報及執照換發等作業,準用前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