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總則 ( 98 年 12 月 30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指由經營者報請主管機關測驗及格並見 習及格後,由主管機關核發執照之人員。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分為運轉員及高級運轉員兩類;其操作範圍及權限如 下:

一、運轉員:接受高級運轉員指揮、調度操作核子反應器控制裝置。

二、高級運轉員:指揮、調度運轉員操作核子反應器控制裝置。

前項所稱控制裝置,指能直接或間接影響核子反應器之功率或反應度之裝 置。

直接影響核子反應器功率或反應度之裝置,應由運轉人員操作;間接影響 核子反應器功率或反應度之裝置,應於運轉人員許可下操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