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 ( 98 年 12 月 30 日)
第14條
前條之再鑑定測驗分為筆試及運轉操作測驗。筆試以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 轉人員再訓練內容為範圍,運轉操作測驗以實施模擬器操作為之,必要時 得進行現場口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