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 ( 98 年 12 月 30 日)
第12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六年,期滿三十日前經 營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一、最近一年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及健康檢查報告。

二、運轉再訓練紀錄及測驗及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