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 ( 98 年 12 月 30 日)
第11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每半年應實際從事核子反應器運轉操作相關 職務一百小時以上。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不符合前項規定者,應見習擬任職務三十二小 時以上,始得再單獨從事核子反應器運轉操作工作。

未滿二十歲或逾六十五歲者,不得從事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操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