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異常事件 ( 97 年 01 月 10 日)
第17條
核能機組發生下列異常事件之一時,其再起動之管制依本章規定辦理:

一、違反運轉技術規範之安全限值而停止運轉。

二、機組臨界後以自動或手動引動反應器保護系統使機組停止運轉。但因 運轉或測試需要於事前計劃者,不在此限。

三、核能機組發生核子事故而停止運轉,或機組停止運轉期間發生核子事 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