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機關輻射防護及管制辦法  ( 98 年 11 月 10 日)
第6條
國防部、各司令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軍備局中科院、國防大學或國 防醫學院應於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五日及七月一日至十五日之期間內,將放 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之料帳現況、異動狀況及生 產紀錄,陳報國防部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