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92 年 03 月 26 日)
第5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信託契約或遺囑或第二項之決議及宣言內容,應記載 下列事項: 一、信託名稱。 二、信託目的。 三、信託財產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 四、信託財產管理或處分方法。 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