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認可 ( 100 年 06 月 28 日)
第13條
本辦法核發之認可證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前六十日至三十日,申請 人得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認可證,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 發給認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