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興建及運轉管制 ( 92 年 01 月 15 日)
第16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所使用之核能級產品,經報請 主管機關核准後,得採用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檢證合格之產品。

前項檢證條件、技術及機構認可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