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興建及運轉管制 ( 92 年 01 月 15 日)
第13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於興建或運轉期間,其設計修改或設備變更,涉及重要安 全事項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前項重要安全事項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