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興建及運轉管制 ( 92 年 01 月 15 日)
第11條
未領有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者,不得操作核子反應器。但下列人員, 不在此限:

一、學校學生或接受運轉訓練之人員,在持照運轉人員現場指導及負責下 ,為訓練而操作研究用核子反應器。

二、接受運轉訓練人員通過主管機關之測試後,在持照運轉人員現場指導 及負責下,為見習擬任職務而操作核子反應器。

前項執照,由經營者報請主管機關測驗及格並見習合格後,核發之。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怠忽職責時,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吊扣其執照三 個月至十八個月;其有重大違規情事者,得廢止其執照。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核發、換發、補發、吊扣、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