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罰則 ( 91 年 12 月 25 日)
第42條
違反依第十五條第五項或第二十一條所定安全管理規則之規定者,處新臺 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得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