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罰則 ( 91 年 12 月 25 日)
第40條
違反第六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 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