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罰則 ( 91 年 12 月 25 日)
第39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二項、第 三項、第二十二條準用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準用第十五條 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檢查、偵測或檢送紀錄、資料者,處新臺幣二百萬 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及強制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