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罰則 ( 91 年 12 月 25 日)
第37條
未依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期限完成除役者或未依第二 十九條第一項計畫時程執行最終處置計畫者,處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年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