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罰則 ( 91 年 12 月 25 日)
第36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擅自為土地再利用或停止監管者,處新臺幣二千萬元 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