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罰則 ( 91 年 12 月 25 日)
第35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犯前三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 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