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罰則 ( 91 年 12 月 25 日)
第34條
未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提出除役、封閉或 監管計畫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提出 計畫。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核 准之除役、封閉或監管計畫實施者,處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 以下罰鍰。

經依第一項規定限期提出除役、封閉或監管計畫,屆期未提出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